2001年5月,某縣建筑公司與公安局簽訂了一份預審樓建設工程承包合同:預審樓面積共668平方米,工程造價10萬元,當年6月1日開工,當年10月底竣工,當年11月9日,雙方對該工程交接驗收。11月13日,雙方進行結算:預審樓工程造價10萬元,公安局院內其他修繕工程2641.92元,計102641.92元,扣除公安局供料等價款,實際結算為94543.91元。預審樓竣工后,建筑公司繼續(xù)給公安局搞建筑,截至2003年底以前,又完成大小工程7項。其中前三項工程有書面合同,四項為口頭協(xié)議。公安局將上述建筑陸續(xù)投入使用。2004年5月,雙方對后七項工程進行了結算:工程造價277590.38元,扣除公安局供給的各種材料折款、水電費、實際結算為247070.69元。總計建筑公司為公安局建設工程的全部工程造價,雙方實際結算為341614.6元。公安局自2001年至2003年先后九次付給建筑公司工程款240117.13元。以后建筑公司又多次催付余款,雙方發(fā)生爭議。
判決結果
建筑公司于2006年10月訴諸法院。在審理過程中,公安局于2007年7月又付給建筑公司5萬元,現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51497.47元。建筑公司要求公安局立即付清工程款,并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19328.9元。但公安局稱,已經付清了所有工程款,建筑公司所列施工項目中有四項沒有依據。
法院經審理,認為:雙方所連續(xù)簽訂的數項合同均為有效合同。有的工程項目沒有簽訂合同,甚至在缺少技術資料的情況下急于施工,這種做法是不妥的,雙方對此都負有責任。但這些工程早已完工并且已投入使用,而且對所有工程已進行了結算。公安局拖欠工程款沒有道理。公安局提出其它反訴理由,缺乏根據,不能認定。建筑公司要求公安局償還拖欠的工程款和銀行利息,應予支持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判決;公安局付給建筑公司工程款50556.67元和工程款的利息。本案訴訟費由公安局承擔。
評析
關于本案口頭合同的效力問題?!督ㄖ惭b工程承包合同條例》第3條規(guī)定:“承包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。雙方協(xié)商同意的有關修改承包合同的設計變更文件、洽商記錄、會議紀要,以及資料、圖表等,也是承包合同的組成部分”。這說明,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是書面的,否則,原則上合同無效。但規(guī)定“應當”不同于“必須”,因此法律承認一定條件下的非書面承包合同的效力。其中一種情況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口頭協(xié)議,合同履行也較順利,無權利義務的爭議。本案中的武警營房、車房、廁所、監(jiān)舍的走廊維修建筑即是采取了口頭協(xié)議,但公安局早已投入使用,并進行價款結算。因此可認為該項合同與本案中的書面合同一樣,都是有效的。發(fā)包方超過合同規(guī)定日期驗收或付工程費,償付逾期的違約金;因此,工程價款結算后,公安局無理拒付工程款,應負違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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